(2013)莱州执字第8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波、郭旭东与被执行人毛许惠、王伟军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波,郭旭东,毛许惠,王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838-4号申请执行人郭波,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郭旭东,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毛许惠,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伟军,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桦轿车维修部个体业主,住莱州市。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莱州执字第838-2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王伟军在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9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伟军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3)莱州执字第838-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伟军在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90000元的扣留。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