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齐天波与齐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天波,齐军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313号原告齐天波。委托代理人齐忠义。被告齐军辉。原告齐天波与被告齐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齐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8日,原告卖给被告棉花,被告欠原告棉花款6633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棉花款6633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购原告棉花欠款66336元,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63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为72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45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