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进玲诉张玉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某甲,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莱州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9月20日在原掖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某乙,已成年。我与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经���因家务争吵。2008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于2012年5月,曾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于同年5月29日又申请撤诉。现我认为我与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1984年秋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5年9月20日双方在原掖县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6月27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现已成年。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2008年11月一天傍晚,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出去办事,待原告回家后,发现被告不在家,门已锁上。原告以为被告出去打麻将,没有找被告。第二天早晨,原告发现被告还没有回家,原告及家人立即通过派出所、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多方寻找,至今没有找到被告。原告主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四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2012年5月9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29日原告申请撤诉。庭审中,原告提交莱州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11月份,被告张某甲因家务争吵,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四年多查询,仍无结果。同时原告儿子张某乙到庭,亦证实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四年有余,且原告先后两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应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原告未主张,若被告回来后,可另行告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3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43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刚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王永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