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潞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平诉被告韩永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韩永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王爱平,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永其,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平诉被告韩永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