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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潞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平诉被告韩永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韩永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王爱平,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永其,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平诉被告韩永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