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知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彪马欧洲公司与徐贤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彪马欧洲公司,徐贤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90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委托代理人虞晓、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徐贤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佳丹代理审判员 周 华代理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三年��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