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开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63号张开齐:你因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中刑初字第ll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0)云高刑终字第l48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你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你与黄某的打斗不足以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黄某死亡的原因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与原审被告人杨光彦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身体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从严惩处;你与原审被告人白增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你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两次殴打被害人黄某,拳击被害人黄某头部、脚蹬黄某致其头部与铁门相撞,你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头部受伤的直接及主要原因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材料、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及医疗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你和同案犯的供述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原判鉴于被害人黄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以及你积极赔偿医疗费的事实,对你酌情从轻处罚。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