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尊谦与廖端兵、开化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尊谦,廖端兵,开化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江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刘尊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朝晖、朱魁贞。被告:廖端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先益。被告:开化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立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负责人:汪水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成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丁良。被告:江克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尊谦诉被告廖端兵等五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尊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