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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罗德才、刘太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德才,刘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92号申请人:罗德才。申请人:刘太俊。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罗德才与申请人刘太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德才与申请人刘太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3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罗德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刘太俊计14703.11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施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