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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盛义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080号罪犯盛义华,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埇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宿中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盛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盛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义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