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郝立新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181号原告郝立新,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南斜街54号。法定代表人王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新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新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新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安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