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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安县仓头乡许村东煤矿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牟县移民局企业补偿费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10号新安县仓头乡许村东煤矿:你矿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牟县移民局企业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8月,你矿与中牟县移民局签订关于补偿问题的处理协议一份,明确约定企业补偿问题最后一次性解决。该协议由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真实有效。你矿已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权利,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现又要求增加补偿,理由不足。关于你矿提出的签订协议时存在协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