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右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福来与鲁树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来,鲁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来,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鲁树坤,男,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1)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鲁树坤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希力德格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