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代宗春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04号罪犯代宗春,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南溪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宗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代宗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代宗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宗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