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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史正兵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正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794号罪犯史正兵,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巢居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正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史正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正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正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