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成山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山,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第2736号原告赵成山,居民。被告李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山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