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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成山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山,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第2736号原告赵成山,居民。被告李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山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