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谢某诉刘某等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6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张某。系刘某之妻。被告:刘某某。系刘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