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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谢某诉刘某等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6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张某。系刘某之妻。被告:刘某某。系刘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张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