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洪俊、徐江忠、李洪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洪俊,徐江忠,李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兴路57号力博楼。负责人连福良,系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俊。被告徐江忠。被告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洪俊、徐江忠、李洪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