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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曹瑞安与宋成龙、宋相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安,宋成龙,宋相朋,葛均青,房邵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曹瑞安。被告宋成龙。被告宋相朋。被告葛均青。被告房邵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瑞安与被告宋成龙、宋相朋、葛均青、房邵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瑞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