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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管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南京捷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怡鑫金属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捷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怡鑫金属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管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捷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袁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渭滨区怡鑫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渭滨区马营镇。法定代表人王小红,该厂厂长。南京捷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怡鑫金属加工厂间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裁定,以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由需方指定人民法院管辖,但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原审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