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一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848号原告郑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人民陪审员 李小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