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琼因吴朝英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61号武琼:你因起诉吴朝英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官刑二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终字第5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2012)昆刑监字第3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l.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2.两审判决均不认可伤残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置有效的鉴定结论不顾,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违反相关证据规则;4.你要求赔偿的护理费,一审判决不支持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5.被申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你造成了严重伤害,应当赔偿相应精神损失抚慰金,原判不认定精神抚慰金属适用法律不当;6.你受故意伤害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申诉人全部承担。本院经审查,你与吴朝英系同事关系,你们双方在工作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你受轻伤,吴朝英受轻微伤。本案吴朝英致你受轻伤的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可不认为是犯罪。1.原判认定,2010年5月4日早,武琼与吴朝英在办公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武琼揪住吴朝英的头发,吴朝英咬着武琼的手,在同事的劝说下武琼不松手,直至领导来了双方才松开手的事实,有现场目睹证人的证言及你们双方当事人的笔笔在案证买,足以认定。你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的理由,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你提出两审判决均不认可伤残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置有效的鉴定结论不顾,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违反相关证据规则的理由。经查,本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伤残鉴定应当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过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而你在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所作伤残鉴定时,尚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医治疗,未达到该规定的要求。一审法院因吴朝英对你的伤残鉴定书提出异议决定重新鉴定,但你拒绝重新鉴定,一审据此对该鉴定书不予确认,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3.原判因你未向法院提交护理费用开支的证据,未支持该项请求并无不当,你提出一审判决不支持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4.你关于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请求,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5.本案你们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判令你承担2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你提出应当由吴朝英承担全部损失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