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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何国建与林立军、李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立军,何国建,李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瑛。上诉人林立军与被上诉人何国建、李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林立军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