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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荣达机械配件厂与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荣达机械配件厂,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杭州萧山荣达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韩水荣。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荣达机械配件厂诉被告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荣达机械配件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杭州萧山荣达机械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