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赵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5日晚上,告人赵某与范某、肖某、徐某(均已判)等人在肖某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的出租房内喝酒,肖某以其前妻杨某的男朋友王某平时不跟其打招呼为由而意图教训王某,后范某又通过电话与王某发生争吵。当晚,经肖某提议,被告人赵某伙同肖某、范某、徐某准备前去教训王某,期间范某又纠集了范波(另案处理)等人。尔后,被告人赵某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菜市场门口遇到王某、杨某,被告人赵某伙同范某、徐某等人即对王某拳打脚踢,肖某则拉住杨某。过程中,杨某挣脱肖某跑来保护王某而被踢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因外伤致流产,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案发后,肖某与被害人王某、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万元。2013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肖某、范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戴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