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9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元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97号申请人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麦伯良。委托代理人蒋剑烽,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元元,性别:××,××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道××蛇口××宿舍,身份证号码×××1427。申请人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物流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9日做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3)1139号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王元元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7月18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当裁定驳回东部物流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南方中集东部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