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杨凤玲、王红罡、王旭罡、张守兰申请执行吕小磊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杨凤玲、王红罡、王旭罡、张守兰。被执行人吕小磊。本院在执行杨凤玲、王红罡、王旭罡、张守兰申请执行吕小磊租赁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