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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辖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黄召成与孙翠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召成,孙翠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辖初字第0006号原告黄召成。委托代理人齐林建、杨庚亮。被告孙翠平。委托代理人蒋顶飞。本院受理原告黄召成与被告孙翠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孙翠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为淮阴区五里镇镇南村香庄132号,且本案中主要争议财产禧俫乐商贸城1幢东C1075室住房已被被告退房。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孙翠平身份证上的住址是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镇南村香庄132号,被告户籍地址也为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镇南村香庄132号。原、被告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淮安市清浦区禧俫乐商贸城1幢东C1075室的住房的产权归女方所有,产权证尚未办理,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时,原告全权委托被告一人办理。被告孙翠平于2012年8月17日与开发商协商,办理退房手续,开发商并将退房款打入被告帐户。因为原告主张的争议房产已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被告孙翠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年华审 判 员  高雪峰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