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调确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纪生明与王光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生明,王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尤调确字第482号申请人纪生明,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申请人王光喜,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纪生明、王光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荣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纪生明、王光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尤溪县坂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光喜同意一次性赔偿纪生明医疗费、财产损失等费用60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不再因此事另行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纪生明与王光喜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立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