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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吕祖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吕祖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湫水大道**号。负责人:阮晓俊,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家选。被告:吕祖平,农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吕祖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马家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祖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起诉称: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牡丹贷记卡,原告办理合法手续后发放给被告卡号为62×××76的个人牡丹贷记卡一张。2010年7月25日,被告利用该卡取款及消费1笔,共发生金额9997.13元。持卡人于2010年8月25日归还1500元,于2010年9月6日归还1700元,于2010年10月30日归还1500元,于2010年11月24日归还600元,于2011年1月7日归还1100元,于2011年8月10日归还2000元,于2011年9月5日归还1000元,尚欠原告本金597.13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吕祖平立即归还牡丹贷记卡(62×××76)透支本金597.13元,截止到2012年8月16日的利息1584.58元、滞纳金1638.5元,合计3820.21元,并偿付自2012年8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全部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审核上述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银行卡业务档案复印件一份,内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信用卡发卡、授信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吕祖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台三海字第02110818-××号房权证复印件一份(三张)、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复印件一份、牡丹卡申请表(个人卡)复印件一份、开户凭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核上述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拟证明被告吕祖平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申请办理牡丹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及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息、滞纳金的计算依据。3、牡丹卡62×××76的交易历史记录原件四张、账户证明(联动主机查询详细信息选择页面)原件两张,拟证明原告将该贷记卡发放给被告,被告利用该卡进行多次消费并拖欠本息的事实的事实。被告吕祖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在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已经将牡丹信用卡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吕祖平在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照合约规定的期限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吕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牡丹贷记卡(卡号为62×××76)的透支本金人民币597.13元及计算至2012年8月16日止的利息1584.58元、滞纳金1638.5元,并支付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2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顾安宇人民陪审员  奚圣军人民陪审员  陈达长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