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陈╳╳、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XX,陈XX,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邓X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XX与被执行人陈XX、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款6500元。本院在收取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6450元已依法退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8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伟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