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利与被告濮阳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利,濮阳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王爱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霞,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利与被告濮阳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利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王爱利负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