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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立预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章晓璐与武义雅琦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晓璐,武义雅琦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立预字第597号原告章晓璐,被告武义雅琦金属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晓璐与被告武义雅琦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晓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武义雅琦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16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晓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义雅琦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