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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振龙、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振龙,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鹏程家电维修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亨国。委托代理人:王加贝。被告:孙振龙。委托代理人:贺迪娜。委托代理人:郑康。被告: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被告:宁波市海曙鹏程家电维修服务部。负责人:王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振龙、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鹏程家电维修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振龙、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鹏程家电维修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振龙、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鹏程家电维修服务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