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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考景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考景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考景岚。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潍执指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考景岚及其夫陈洪富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考景岚及其夫陈洪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居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