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指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考景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考景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考景岚。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潍执指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考景岚及其夫陈洪富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考景岚及其夫陈洪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居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