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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江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江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89号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唐君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江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薛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江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业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江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