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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李健,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健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