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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5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清照,姚致蕴,姚致平,姚致勤,姚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苏清照,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1956********,住北海市长青东路广西海洋研究所****号。被执行人姚致蕴,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1949********,原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姚致平,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9955********,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8号北海市汽车修理厂宿舍*栋***号。被执行人姚致勤,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9966********,住南宁市新阳路***号面粉厂宿舍**栋***号。被执行人姚致明,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1953********,原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清照与被执行人姚致蕴、姚致平、姚致勤、姚致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腾退了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127号(原211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苏清照管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