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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春芳与赵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芳,赵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赵春芳。被告:赵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芳与被告赵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芳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芳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赵春芳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