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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冯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26号罪犯冯涛,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以(2009)亳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冯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冯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冯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2013年5月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和补交税款(已缴纳人民币九十万元)。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冯涛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关系十分和睦,夫妻感情很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家庭成员对冯涛十分支持,愿意进行监管和照顾”其亲属签订了假释保证书。其所在村群众对其评价较高,邻里关系较为和睦,村里治安、法制环境较好,具备社矫正条件。谯城区司法局赵桥司法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谯城区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冯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