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二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9-03-13
案件名称
蔡震与芦福生、郭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震;芦福生;郭甜;芦红明;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232号原告蔡震,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芦福生,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郭甜,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芦福生妻子。被告芦红明,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芦福生父亲。被告李萍,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芦福生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震诉被告芦福生、郭甜、芦红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震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蔡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爱 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铁伟(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