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油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77年6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生于1974年4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