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迩缤家具厂与南宁市凯诺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迩缤家具厂,南宁市凯诺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372号原告南宁市迩缤家具厂,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连畴村二队66号。负责人李耳彬,厂长。委托代理人周赢,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敏胜,该厂行政法律部主任。被告南宁市凯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76-9号。法定代表人郑天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运军、潘宝尚,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迩缤家具厂与被告南宁市凯诺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迩缤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宁市迩缤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