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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潘志民与广州市越秀区龙胜酒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民,广州市越秀区龙胜酒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25号原告潘志民,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凯旋,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燮,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龙胜酒吧,住所地。投资人黎永星。委托代理人潘斌,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民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龙胜酒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民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志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潘志民负担。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