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建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宝民二初字第00020号 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应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俊斌,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建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党东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建平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宝鸡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俊斌,被申请人杨建平的委托代理人党东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宝鸡市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不属于较为复杂的案件,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其应在45天之内审理完毕,但其仲裁此案却用了4个月,这样的裁决显然是违反仲裁程序规定的期限。二、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1、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是:因申请人天然气、供暖、消防设施均未安装,不能达到约定的交房条件。而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却是因申请人对房屋未办理综合验收手续,也未提交合同约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未给开具房款发票,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从事实上来看,明显属于所裁非所诉。2、本案所涉及房屋实际己完全符合使用条件,且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由于天然气、供暖、消防设施均未安装,不能达到约定的交房条件,迟迟不能交房”的情况,并且被申请人所购买的“市民中心1号楼”的其他业主已全部接受房屋并入住,均没有任何异议。综合如上,申请人的申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对宝鸡市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杨建平辩称,一、宝鸡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有效。该案开庭完毕后,由于申请人向宝鸡仲裁委多次要求,希望给些时间,他们公司愿意协商,希望调解,希望延缓裁决,仲裁委是在申请人最终拖延了时间,又拿不出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裁决的,况且该裁决完全符合裁决的期限规定。二、宝鸡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但申请人由于开发手续不全、质检不全、竣工手续不全,申请人不能达到交房条件违约至今,按规定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三、申请人不予执行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真实、充分,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宝鸡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宝鸡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宝林 审判员 付金国 审判员 李宝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