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子海与蒋立军、任爱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海,蒋立军,任爱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96号原告王子海。被告蒋立军。被告任爱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庆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娟,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海与被告蒋立军、任爱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海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爱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海撤回对被告任爱同的起诉。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