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龚定利与毕小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定利,毕小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龚定利。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毕小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定利与被告毕小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定利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