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段增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段增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09号罪犯段增金,男,生于1979年8月2日,汉族,江苏南京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以(2009)和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增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有漏罪,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增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段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增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三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增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