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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诉何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村民。原告何某乙,男,汉族,村民。原告何某丙,男,汉族,村民。原告何某丁,女,汉族,村民。被告何某戊,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诉被告何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