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邢晖与陈利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晖,陈利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邢晖,务工。被执行人:陈利丹,务工。申请执行人邢晖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利丹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案款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6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