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吕红才与荣红、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才,荣红,陈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吕红才,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荣红,女,1967年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建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吕红才与荣红、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红才就调解协议确认的荣红、陈建林偿还借款170000元,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红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荣红、陈建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荣红、陈建林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荣红、陈建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吕红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31号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庆健